关于印发荆州市安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
荆安监文〔2016〕14号
局机关各科室:
经局党组会议研究,现将《荆州市安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,请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。
荆州市安监局
2016年4月8日
荆州市安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
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,严格落实中央“八项规定”和市纪委相关要求,根据《荆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荆财行字〔2014〕185号)和《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荆财行字〔2016〕99号)精神,结合我局实际,特制定市安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。
一、 出差审批与管理
(一)审批权限。出差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,即局分管领导出差,必须报局长审批;科长及一般工作人员出差,必须报局分管领导审批。并如实填写《荆州市安监局公务出差审批单》(见附件1),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、出差事由、地点、预计天数等。
(二)严格管理。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,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,控制差旅费规模。严禁无实质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,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。
二、差旅费标准
(一)住宿费标准:武汉市350元/人.天,省内其他城市320元/人.天,省外对照规定标准执行;
(二)交通费标准:高铁/动车(荆州往返武汉除外)二等座,轮船三等舱,飞机经济舱,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用80元(省外)、50元(省内)/人.天包干使用;
(三)伙食费标准:包干使用,省内100元/人.天,省外对照规定标准执行。
三、补助原则及标准
(一)伙食补助费:自行用餐或向接待单位缴费统一用餐的,须凭当天进餐发票或接待单位财务收据,方可按伙食补助标准100元/人.天给予报销,票据的真实性由分管领导负责把关;凡是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且未收费的,一律不予补助;
(二)市内交通费:未配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,按80元(省外)、50元(省内)/人.天包干补助;对自带交通工具的,不予补助;
(三)出差人员到边远、农村地区出差,或住在自己家中,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,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,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;
(四)外出参加会议、培训和交叉检查的,往返会议、培训和检查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,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。在荆州市所辖三区的远郊乡镇参加会议、培训的,不报销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、伙食、交通等费用的,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(荆州市所属远郊乡镇是指滩桥镇、纪南镇、川店镇、马山镇、菱湖管理区、李埠镇、八岭镇、弥市镇、观音垱镇、岑河镇、锣场镇)。
(五)对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。
四、明确签字责任
局班子成员、各科室负责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要求,签署财务管理承诺书,带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“八项规定”,严格遵守财经纪律,加强廉洁自律,切实改进工作作风。
五、报账必备要素
(一)荆州市安监局干部出差审批单(参加会议、培训或交叉检查的还须附文件通知);
(二)城市间交通票据、住宿费票据(300元以上必须公务卡结算,并附刷卡消费小票);
(三)自行用餐的餐饮费发票或向接待单位缴费的财务收据;
(四)差旅费报销单。
六、报账流程
经办人填写相关单据并签字——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——分管局领导审核支出事项真实性并确认签字——财务室会计合规性初审签字——分管机关财务局领导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并签字确认——送财务室报账。
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,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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